团结村洱母小组及周边村组广大养殖户:
为进一步优化我乡农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切实推进洱母土地整治项目基本农田建设,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致富,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目前,大量牧民在土地整治范围内进行放牧,严重影响项目的施工进度及建后管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牧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年禁牧。
二、禁牧范围
洱母小组土地整治项目基本农田建设一号地块、二号地块实行全域禁牧,禁牧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放牧。
三、严禁行为
1.土地整治基本农田区域范围内禁止放养牛、羊、马、猪、骡、驴、鸡、鸭、鹅等草食性牲畜;
2.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
3.其他违反禁牧制度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1.西山乡进一步强化禁牧执法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首次放牧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对两次以上放牧行为的,扣发中央农牧民补助奖励资金,并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2.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赔偿三倍以下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农作物,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途径
为持续推进巩固全乡土地整治项目基本农田建设新成果,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产能,保障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洱母小组土地整治项目农田建设区域范围内进行违法放牧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以下途径:
(一)直接到西山乡行政综合执法队反映。
(二)举报电话:0872—5351199。
特此通告。
西山乡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