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
洱源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种子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云南省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4.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2016第 5号)全部条款。
三、实施机关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0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5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3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 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 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五)依申请注销
1.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政策、技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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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文书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872-5127362。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洱源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 00—1 1 : 30, 下午14: 00—1 7: 3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2.网络受理
中国种业信息网,申请人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须先完成注册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时间: 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洱源县种子管理工作站(洱源县腾飞路5号),邮政编码:671200。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 : 00—11: 30, 下午 14: 00- 17: 30。
4.传真受理
电话及传真号码: 0872-5127362 。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 或申请人直接到洱源县种子管理工作领取。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 :洱源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0872-5127362 ;
(3)网络咨询。中国种业信息网。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洱源县种子管理工作站,通讯地址:洱源县腾飞路5号。邮政编码: 6712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种业信息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洱源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驻洱源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洱源县腾飞路15号;邮政编码:6712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洱源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洱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