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洱源县城镇排水户分类管理名录(暂列)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制度,加强排水户管理及污水排放管理工作,保障污水管网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修正),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根据洱源实际,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洱源县城镇排水户分类管理名录(暂列)》,现予通告:
一般排水户。用水量较小且污染源单一的排水户,如居民户、洗手池及公厕等公共设施、小型餐馆饭店酒店客栈等。
重点排水户。用水量大或污染物成分较复杂的排水户,如医疗卫生机构、食品药品生产等各类工业企业、洗浴中心、温泉经营、洗车店、建筑工地、养殖厂、规模较大的饭店或酒店等。
具体细分类别见下表:
洱源县城镇排水户分类管理名录(暂列)
管理分类
生产经营 活动类别 |
定义 |
一般排水户 |
重点排水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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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业类 |
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生产活动。 |
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或者尽管产生但外运处理,只排放生活污水的。 |
排放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的各类工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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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类 |
是指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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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施工场地内降雨径流、临时设施内生活污水、施工作业废水、抽排地下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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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餐饮类 |
是指从事各类型经营性餐饮服务活动。 |
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餐饮类排水户且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餐饮类排水户。 |
经营面积大于200平方或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的餐饮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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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卫生类 |
是指从事医疗、医疗美容、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健康体检、检验(化验)等活动。 |
1.独立的诊所、社康医院、口腔诊所、宠物医院(店)等小型医疗机构; 2.只排放生活污水医疗机构。 |
排放医疗污水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儿医院、检验(化验)中心、卫生防疫站、疗养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学美容整形医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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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科研类 |
是指从事科学实验、试验、检测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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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化学、生物实验(试验、检测)废水的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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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汽车服务类 |
是指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加油及洗车等经营性活动。 |
不提供洗车服务的加油站。 |
提供维修服务的汽修厂(店)及洗车场(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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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垃圾收集处理类 |
是指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 |
/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处理场、粪渣处置场、污泥处置场;涉及危险废物治理(含医疗废物)以及放射性废水处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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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洗涤类 |
是指从事洗涤餐具衣物、桑拿、洗浴等经营性活动。 |
1.桑拿、洗浴、足浴、理发及美容服务等场所; 2.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的餐具清洗、衣物、针织物(枕套、床单、被罩)清洗厂。 |
月用水量大于1000吨的餐具清洗、衣物、针织物(枕套、床单、被罩)清洗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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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住宿服务类 |
提供商业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的。 |
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且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服务(酒店、宾馆、民宿、旅馆等)。 |
月用水量大于1000吨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民宿、旅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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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畜禽养殖类 |
是指从事各类畜禽养殖经营性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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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乳鸽、生猪等畜禽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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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综合商业服务类 |
是指提供各类商业、服务如零售、餐饮、康体、娱乐等经营活动综合场所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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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中心、商服楼内排水户通过共用接驳口集中排放生产经营污水的。 |
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无需分别办理。 |
12 |
农贸市场服务类 |
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或者提供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 |
具有提供宰杀服务的农贸市场及各类生鲜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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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机关事业 单位 |
各级党政机关及(除医疗卫生单位)事业单位服务活动 |
日常生活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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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驻军及国防动员单位 |
是指从事军事训练、活动、人民武装、国防动员的场所 |
日常生活污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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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居民小区 |
具备物业服务的各类居住场所 |
1. 日常生活污水。 2.小区有临街铺面或内部房间出租,用于餐饮或住宿的,按照餐饮或住宿类分级标准的一般排水户。 |
小区有临街铺面或内部房间出租,用于餐饮或住宿的,按照餐饮或住宿类分级标准的重点排水户。 |
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无需分别办理。 |
以上排水户分类管理名录为暂列名录,如遇其他类别的特殊排水户或难以界定等情况的,由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确定其分级分类。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