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5250977/2023-00084
  • 发文机关: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4-13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洱源县实际,现将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办证对象

凡是在洱源县城镇区域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二、办理流程

总流程可分为:电子材料网上递交申请和纸质材料现场实地审核。

(一)电子材料网上递交申请

1.登陆“ 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注册个人/法人信息,办理主体一般以法人身份办理,如为个人办理,请注意区分。

2.首先将区域切换至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

然后在网站首页直接搜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进入“办事指南”,选择“确认”,进入办理页面,点击“在线办理”,根据提示 、要求及样表,认真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其中,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纸质材料现场实地审核

1.完成并通过“(一)电子材料网上递交申请”后,携带与上传云南政务服务网一致的全套纸质材料至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城市建设管理股办理相关事宜。

2资料审核及发放排水许可证

三、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电子材料网上递交申请

时间:全天24小时

网址:云南政务服务网(“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纸质材料现场实地审核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城市建设管理股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四、现场办理需提供的材料(纸质版)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八)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的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监测报告、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排水户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公司进行检测,医疗机构、工业企业、餐饮行业、屠宰场申请需提供此材料)(一份);

(九)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有关材料(医疗机构、工业企业、餐饮行业、屠宰场申请需提供此材料)(一份)。

注:一般排水户需提供1-6项资料,医疗机构、工业企业、餐饮行业、屠宰场等特殊排水户需提供1-9项资料。

五、相关说明

(一)排水许可证免费办理,有效期为5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许可核发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延期5年。

(二)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个体工商户),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办排水许可证,并由申办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三)各类在建建筑工程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施工期限。

(四)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五)排水许可证办理程序: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材料—材料审查—现场勘验—合格的发放许可证(20日内);发现错接、误接及预处理设施不合格等现象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发放许可证(20日内)。

(六)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