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 (赡)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 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 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 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 《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在国 (境) 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 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 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