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格〔2011〕128号),水资源费征收收费标准如下:
一、江河取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15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二、湖泊(水库)取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5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30元。
三、地下水取水:1、冷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3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35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6元。2、热水:暂定县城规划区内营业性用水每立方米1.00元,规划区外营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5元。
四、水电:从江河取水,大型(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发电用水按每千瓦时0.8分收取,中型(总装机5万千瓦至25万千瓦)水电企业按每千瓦时0.7分收取,小型(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水电企业按每千瓦时0.4分收取。
洱源县2019年度水资源费共征收132.95万元。
洱源县水务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