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运输服务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牲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1)门诊病人、住院病人及病人家属车辆:门诊病人凭当日就诊证明,住院病人及家属凭车辆出入证,每天收取一次停车费3元; (2)其他人员车辆:①小型汽车(11座以下)小型货车(载重量1吨及以下):2元/小时,停车超过1小时每超1小时累计加收1元/小时;②中型汽车(12座以上)及中型货车(载重量1吨以上)以上:3元/小时,停车超过1小时每超1小时累计加收2元/小时;③摩托车:1元/次。 |
洱发改价管 〔2016〕378号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交通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1、停车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车辆免收停车费;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及因公务进入医院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暂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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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居民生活垃圾 处理收费 |
3元/人·月 |
洱发改价管 〔2018〕7号 |
县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 成本 |
按实有人数计收 |
非居民生活垃圾 处理收费 |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3元/人·月(按实有人数计收);2.餐饮、酒水吧、KTV、茶室:按经营面积1.3元/㎡·月(学校食堂减半收取);3.住宿业、休闲娱乐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计收(其中KTV、茶室、餐饮部按饮食业标准计收);4.医疗机构:按床位计收,2元/床·月;工作人员(含临时工)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餐饮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5.批发、零售、其他服务业(服装、副食、百货、修理、诊所、美容美发、药品、按摩、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金融、保险、邮政、通讯营业厅、洗衣店、沐浴场所等):①、固定门店: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计收;②室外摊点:a、水果、饮食摊点按每日3元计收;b、其他摊点按每日2元计收;c、成车、成吨瓜果蔬菜每日每吨收取2元(不足1吨按1吨计收)。6.单位(个人)委托清运处理化粪池粪便每吨150元收取(距离30公里150元/吨,每超过10公里(含不足10公里)加收50元/吨,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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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三、住房物业管理费 |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
0.50元/平方米.月 |
洱发改价管 〔2014〕234号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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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1.一级为1.00元/平方米•月; 2.二级为0.80元/平方米•月; 3.三级为0.40元/平方米•月。 | ||||||||||
四、生猪等畜生、禽类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
生猪屠宰火烧猪加工服务费 |
76元/头 |
大发改收费〔2013〕602号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价格主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