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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1 |
交通运输 |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 |
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县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城市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 |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2 |
养老和殡葬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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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火化费外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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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游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及以下景区和未评定等级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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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障性住房 |
县辖区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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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符合先租后售规定的廉租住房及符合先租后售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价格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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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供排水 |
县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不包括已经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和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
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6 |
公共设施 |
供热价格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需双方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7 |
重要专业服务 |
县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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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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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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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定价管理目录清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有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2、本定价管理目录清单未包括中央、省、州定价目录内容,在本县区域内凡涉及国家、省、州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照中央、省、州定价目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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