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社区)干部激励、关怀、保障机制,妥善解决好未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离职离任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促进农村基础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洱源县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定期生活补助发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洱源县行政区域内建制村、社区担任以下职务累计满9年以上(含9年),离职离任后仍然健在,且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一)1984年区、乡体制改革前,在小乡、人民公社管理区、小公社、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担任过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乡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主任和文书职务的;
(二)在村公所(办事处)担任过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主任、副村长(副主任)和文书职务的;
(三)在村委会(社区)担任过在编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社区)主任、副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宗教干事职务的。
二、任职年限的计算
(一)任职年限按实际担任以上所列职务年限确定,其中:担任过多个职务的,按不同职务实际任职年限累计。
(二)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计任职年限;累计任职年限不足6个月的不计任职年限,超过6个月(含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不符合申请或应予停发的情形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定期生活补助:
1.已按《关于印发<对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离任半脱产干部实行定期生活补助的办法>的通知》(云组发〔1989〕55号)、《关于贯彻执行云发〔1990〕28号文件中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云人发〔1991〕36号)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离职离任村干部;
2.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3.在任职期间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及以上处分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任职期间因工作不力被撤职、责令辞职或罢免职务的;
5.离职离任后成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
6.由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离退休干部担(兼)任村干部的;
7.符合申请条件但已死亡的;
8.其他规定不能享受离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的。
(二)补助对象在领取补助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发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定期生活补助:
1.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2.离职离任后又重新担任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社区)主任、副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宗教干事等职务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补助对象在领取补助期间死亡的;
5.经查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
6.其它应当停发生活补助的。
四、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根据任职年限,参照原大队干部标准分档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对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补助政策作调整,则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1.累计任职年限满9年(含9年)至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28元;
2.累计任职年限满16至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33元;
3.累计任职年限满21至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38元;
4.累计任职年限满3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245元。
(二)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定期生活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五、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本人申请。如实填写《洱源县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定期生活补助申请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任(免)职证明材料等。
(二)村级初审。村(社区)党总支根据申请人填报内容认真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补助条件,资料是否齐备,任职年限、任职经历是否属实,离职离任原因是否正常。审核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党委。
(三)乡镇审核。乡镇党委对申请对象资格条件、佐证材料等逐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经乡镇党委书记签字、乡镇党委盖章后在乡镇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后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
(四)县级部门审批。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审联批,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组成复核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五)资金发放。县民政局根据审批和资格认证结果,对符合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于审批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
六、组织实施
(一)县级成立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定期生活补助工作小组,对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定期生活补助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相关同志组成。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各村指导,对符合补助发放条件的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进行资格认证,逐一登记造册,逐步建立、完善本乡镇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的档案。
(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负责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身份认证审批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及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各乡镇负责审核把关,具体负责对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审查以及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不重不漏。对违规领取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三)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定期生活补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严肃纪律,严把程序,做到应纳尽纳,不重不漏。各乡镇要认真对辖区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人员实行一月一动态管理,并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排查核实情况经乡镇经办人员、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民政局。
(四)离职离任村(社区)干部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洱源县关于解决部分离职离任村干部定期生活补助的实施方案》(洱民字〔2015〕65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