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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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纪委监察局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洱源县纪委监察局部门预算已经县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下达。现将县纪委监察局2014年部门预算收入和支出情况公示如下

一、部门职能和主要工作

(一)县纪委主要职责

1.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监督和检查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保证党的决定的贯彻执行。

2.负责检查和处理全县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3.负责受理党组织、党员的申诉和检举控告以及群众反映党员违纪的来信来访。

4.根据县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统一部署,抓好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5.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做好全县纪检监察方面的调查研究以及政策法规和理论研究工作。

(二)县监察局主要职责

1.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根据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全县廉政建设工作和督促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3.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做好全县监察方面的调查研究以及政策法规和理论的研究工作,进行行政法规、廉政勤政和遵守纪律的教育。

(三)2014年主要工作

1.充分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坚决维护政令畅通。切实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加强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省、州、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2.认真抓好责任制落实,发挥龙头基础作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突出检查考核重点,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注重考核结果运用。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认真督促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考核、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巩固“两无”目标成果。

3.加强作风监督检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严肃查处“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严格执行厉行节约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三公”经费监管。

4.扎实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着力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治理征地拆迁、住房保障、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和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资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社保基金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民生领域投入的专项审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5.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法规教育,重点抓好从政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着力培育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健全应对机制。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示范点的引领作用,深入开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点的廉政文化活动,全面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6.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合法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人身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严格执行惩处行贿行为的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案件线索管理,提高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

7.统筹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大源头治腐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有效预防腐败的规律。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力度,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切实抓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

二、部门基本情况

洱源县纪委、县监察局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派团体和国家行政机关,一级预算单位。内设办公室、干部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党风廉政建设室、宣传教育室、执法监察室、监察综合室等九个室,派出党群纪工委、监察分局,行政事业部门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行政事业部门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政法纪工委、监察分局,企业纪工委、监察分局等五个纪工委、监察分局。

三、201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县纪委监察局2014年收入277.23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277.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2.23万元、项目支出25万元。

四、其他情况

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09599号)精神,从2010年起,洱源县纪委监察局执行云南省四类县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即7200/人、年。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每年初单位实际在职在编人数进行公用经费预算(不含工会经费)。


中共洱源县纪委

洱源县监察局

2014529

洱源县纪委监察局2014年财政拨款“三公”

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4年洱源县纪委监察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0.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1.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9.5万元。

洱源县纪检监察部门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预算数

合计

30.90

1、因公出国(境)费

0.00

2、公务接待

21.40

3、公务用车费

9.50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9.50

      (2)公务用车购置

0.00

“三公”经费相关指标口径说明

一、基本定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预算口径。“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从年初预算批复中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附表1

洱源县纪检监察部门2014年收支预算总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

一、财政拨款(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277.23

一、一般公共服务

235.75

   其中:经费拨款(补助)

252.23

三、国防

 

        专项收入拨款

25.00

四、公共安全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五、教育

 

三、单位其他资金收入

 

六、科学技术

 

1、事业收入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2、经营收入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22.79

3、其他收入

 

九、医疗卫生支出

18.69

本年收入合计

277.23

本年支出合计

277.23

附表2

洱源县纪检监察部门2014年公共财政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部门/单位编码

科目编码
(
类款项)

部门/单位/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

**

**

1

2

3

222002

 

县纪委监察局

277.23

252.23

25.00

 

2011101

    行政运行

210.75

210.75

 

 

20111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5.00

 

5.00

 

2011199

    其他纪检监察事务支出

20.00

 

20.00

 

2080501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22.79

22.79

 

 

2100501

    行政单位医疗

12.00

12.00

 

 

21005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6.69

6.69

 

附表3

洱源县纪检监察部门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预算数

合计

30.90

1、因公出国(境)费用

0.00

2、公务接待费

21.40

3、公务用车费

9.50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9.50

            2)公务用车购置费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