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洱海流域的保护和管理,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洱海流域生态保护缓冲区内非法捕捞、垂钓等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非法捕捞、垂钓违法行为曝光,望广大钓鱼爱好者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4年5月7日19时36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昌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李某昌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5月8日12时50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赵某弟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赵某弟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5月7日19时37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李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4月26日12时19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周某雷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周某雷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4月24日17时01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刘某金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刘某金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4月22日17时37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钊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钊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4月22日12时39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张某良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张某良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4年4月21日14时48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林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林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年4月18日19时33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赵某富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赵某富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4年4月14日15时36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勋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勋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2024年4月13日00时49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张某鹏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张某鹏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2024年3月28日15时28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建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建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2024年3月4日22时08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吉某元在洱海生态保护缓冲区海尾河(乔联村附近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吉某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对吉某元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2024年2月19日21时47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赵某灿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赵某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对赵某灿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2024年2月8日16时41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姜某峰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姜某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对姜某峰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
2024年2月23日02时28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闻某炬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闻某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对闻某炬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及捕捞作业,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提供线索,并予以监督,举报电话:0872—5126771。
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