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10·12”一般生产安全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李XX,男,傈僳族,1979年04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919790415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白石镇松水村委会炼坪组019号,持53292919790415XXXX号“C1E”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330025XXXX,系事故发生前肇事云QXX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当事人余XX,男,汉族,1977年06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5342119770620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金江镇吾竹村委会开文二组35号,持53342119770620XXXX号“A2”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3340002XXXX,系事故中肇事云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二、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机动车甲为一辆黑色鑫源牌JKC6470XXXX型小型普通客车,号牌:云QXXXXX,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于2017年12月06日在云南省怒江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李XX(登记住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金江路44号);该车核载7人,肇事前实载3人,肇事时因机械故障停于现场应急车道;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225333000004XXXX,保险有效至2023年12月16日14时00分止。
肇事机动车乙为一辆白色东风牌DFH425XXXX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云CXXXXX,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该车于2019年01月17日在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昭通金塔实业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路太平街道办事处桃源社区三组);该车核定载客2人,肇事时实载1人;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1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225321000016XXXX,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9日17时30分止。事故发生时,该车正在牵引云CXX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云CXX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为一辆明航牌ZPS940XXXX型重型罐式半挂车,号牌:云CXXXX挂,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该车于2019年01月21日在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昭通金塔实业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路太平街道办事处桃源社区三组);该车核定载质量33500Kg,肇事时实载31910Kg;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1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A20225321000010XXXX,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1月03日23时59分止。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云南省洱源县境内大丽高速公路下行线K72+100M处。肇事路段为全封闭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分为上行线(丽江往大理方向)和下行线(大理往丽江方向),呈南北走向,南至大理,北至丽江。道路中央有宽1.8米、高0.8米的绿化带及钢制波形梁防护栏分隔对向车流。大理往丽江方向道路由东向西依次有路侧钢质波形梁护栏、2.15米宽的应急车道、0.2米宽的车道边缘线(白色实线)、3.70米宽的行车道、0.2米宽的车道分界线(白色虚线)、3.70米宽的超车道,0.15米宽的车道边缘线(白色实线)、0.6米宽的路缘带。肇事路段大理至丽江方向为下坡左弯,坡度为-1%,弯道半径1607.00米;肇事路段小车限速11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限速9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位于大丽高速公路下行线K69+150M处。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12日,李XX驾驶云Q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李XX、余XX两人)沿大丽高速公路由大理往丽江方向行驶,17时52分许李XX将发生机械故障的云Q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停于大丽高速K72+100M(大理往丽江方向)应急车道处检修。18时03分许李XX由云Q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方步行至行车道内时与余XX驾驶的由大理往丽江方向行驶的云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方牵引云CXX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头右部相撞,其间云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侧又与云Q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车身刮擦,造成李XX当场死亡、云Q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及云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五、调查结论
经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大丽高速路交警大队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当事人李XX、余XX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责任编辑: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