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右所镇“4·14”一般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郭XX,男,汉族,1974年0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740920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县;持准驾车型为“A2”类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系此事故中肇事的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当事人杨XX,女,白族,1949年0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490415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县,系此事故中行人、死者。
二、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为一辆红岩牌CQ3256HXVGXXXX型重型自卸货车,号牌号码:云LXXXXX,所有人:郭XX,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0年05月27日,发证日期:2023年03月0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5月,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实载1人(驾驶员),该车核定载质量:12370kg,肇事时该车实载20600kg,超过该车核定载质量66.5%。
三、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老214线K2+600米处,该路段为南北走向的机非混合式双向两车道,建路南至大理市,北至洱源县:道路为三级县道道路,道路性质为平直、干燥的沥青路面,道路全宽7.1米,该道路中央有宽为0.3米的黄色虚线划分车道;道路两侧有宽为0.4米的水泥硬路肩;发生事故时为白天。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4月14日,郭XX驾驶云L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老214线由北向南行驶,11时20分许,行驶至老214线K2+600米处时,车辆第三桥右侧轮胎脱离车辆向前方滚动后,碰撞坐于道路东侧硬路肩下的杨XX,造成杨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调查结论
经洱源县交警大队调查,当事人郭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郭XX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在此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过错;杨XX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郭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XX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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