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失业保险费的通知
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25号)的要求,切实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就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提出具体贯彻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缓缴政策的单位为人社厅发〔2022〕16号文件明确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类行业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参保单位,参照企业方法缓缴。
申请企业行业类别,根据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纳入缓缴范围;对上述等证明材料不足以明确行业的,可以按告知承诺制办理,先行纳入缓缴范围,由申报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缓缴执行期限
本次失业保险费缓缴,企业从2022年5月起申请,缓缴月份相应顺延。缓缴费款所属期最长至2023年4月。
三、补缴时限
企业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款。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直接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按期核定,缓缴期间缴费单位部分暂不征收,缓缴期满后进行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清缓缴的费款,而后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五、缓缴审批
此次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属于依申请办理事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六、不影响待遇享受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政策等相关待遇。
洱源县劳动就业服务局
2022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