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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县本级2019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
  • 来源:洱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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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县本级2019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编制单位: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执收单位名称

备注

公安部门

1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反光号牌100/副、不反光号牌80/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副,不反光号牌50/副;挂车反光号牌50/面,不反光号牌30/面;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机动车临时号牌5/张。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个。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③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只,铝合金号牌架10/只。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行驶证10/本,登记证10/证;驾驶证10/证。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自然资源部门

3

土地复垦费

按照复垦方案收取复垦保证金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4

土地闲置费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5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类80/套;2.非住宅类550/套;3.201971日起,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5.20197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6号)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6

耕地开垦费

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8倍补偿,按各地类标准900014400/亩征收;对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库区淹没耕地按规定下线标准的70%征收。旱地9000元每亩,水田10500元每亩,基本农田12000元每亩。详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201118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价综合〔2011116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819号)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7

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1.1/m³;2.非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2/m³;3.特种行业生产用水污水处理费3/m³; 4.坚持对低收入群众实施优惠政策,为“充分考虑城市居民承受能力,合理补偿污水成本”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五保户、孤儿、残疾困难家庭,实施优惠保障措施,即上述用户每月每户免收5m3的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超过5m3部分的用水量按规定价格征收。对于同时符合一种以上优惠对象或条件的用户,按一种享受用水污水处理优惠;5.考虑到农村居民的适应性,缓解征收矛盾和征收难,对县城规划区域外的地区分两步实施:第一步起征标准居民按0.5/ m3,非居民按1/ m3,特种行业按1.5/ m3,进行征收;第二步根据征收情况和群众接受程度,经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到位;县城规划区域内一步到位;6.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居民用水户,按每人每月3m3核定用水量进行计征,即:第一步按每人每月1.5元定额征收。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洱源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洱发改价管〔20197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收费:(1)建筑施工临时占道:主干道0.3-0.5/天每平方米,次干道0.20.4//平方米 ;(2)经营性占道:主干道0.8//平方米, 次干道0.6//平方米;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沥青路面道路挖掘修复费:主干道150/平方米,次干道130/平方米;(2)沥青路面支路、街坊路道路挖掘修复费: 90/平方米,(3)砼路面道路挖掘修复费:主干道110/平方米,次干道90/平方米,(4)其他路面道路挖掘修复费:50/平方米,(5)平侧石道路挖掘修复费:20/平方米,(6)砼铺装道路挖掘修复费:50/平方米,(7)料石铺装道路挖掘修复费:50/平方米,(8)铺装残缺道路挖掘修复费:40/平方米,(9)无铺装主干道道路挖掘修复费:10/平方米;3.经营性临街雨棚1040/平方米/年;4.车辆临时停放0.20.7//平方米;5.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的广告牌、霓虹灯设施300/平方米/年;6.新开车辆通道口0.5/平方米/日。7.此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意见。8.201727日起,(城市道路占用收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按降低30%标准征收。详见政策依据。

《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房发〔199923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大发改收费〔201758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改委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转发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文件的通知》(大发改收费〔2019193号)。

洱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9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 无线电管委会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价经发〔1998106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5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8757号)

洱源县税务局

水利部门

10

水资源费

(一)江河取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15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
二)湖泊(水库)取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5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30元。
(
三)地下水取水:1、冷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3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35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6元。2、热水:暂定县城规划区内营业性用水每立方米1.00元,规划区外营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5元。
(四)水电:从江河取水,大型(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发电用水按每千瓦时0.8分收取,中型(总装机5万千瓦至25万千瓦)水电企业按每千瓦时0.7分收取,小型(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水电企业按每千瓦时0.4分收取。       详见政策依据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

洱源县水务局

11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详见(云价收费〔2017113号)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5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洱源县水务局

人防部门

1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按地上建筑底层(一层)同等面积计收。其中: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1600/平米;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200/平米;
2.
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收。其中: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20/平方米,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0/平方米。                                        3.20172-20181231日,以上标准按降低30%标准征收;在新政策尚未出台前,继续按降低30%标准征收。
7
/㎡。详见政策依据。

《大理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2013年)、《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改委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转发省发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大发改收费〔201758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改委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转发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文件的通知》(大发改收费〔2019193号)

洱源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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