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同样具备以上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二、申报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五)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八)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九)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及实地核查报告(设立分支机构向设区市农业部门或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的); (十)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 (十一)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 (十二)县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 (十三)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提供) (十四)严格执行《大理州洱海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诺(洱海流域区经营单位(户)); 备注: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农药经营者)自查。申请人(农药经营者)根据申领条件自查,达不到“条件”的,不与办理经营许可。 2、取得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达到“条件”的,在 3、申报。具备条件的,携带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在 4、实地核查。县农业局集中派出核查小组,在当地农科人员的协助下,到实地进行核查,出据核查报告。 5、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合格,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农业局农药经营许可领导小组审核后,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集中办理时间 集中办理时间 五、申请受理地点 洱源县农业局法规股、洱源县政务大厅农业窗口。 联系人:张智珍、何高梅 联系电话:5127281、5125968 特此公告 洱源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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