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期施行。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问: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疫的成功实践,是贯彻预防为主的伟大创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专门就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作出规定。且制定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是国家卫生县创建必备内容,也是后续巩卫及推进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机制文件。为切实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进一步规范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全县顺利获得“国家卫生县”命名,结合洱源工作实际,出台《洱源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问:出台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一是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需求,解决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有必要通过印发规范性文件,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政策性的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
二是解决爱国卫生工作薄弱环节的需要。目前我县爱国卫生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爱卫会的协调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不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比较薄弱,病媒生物防制覆盖面不广等,都亟待出台《办法》予以规范。
三是创建国家卫生县的需要。县委、县政府于2022年作出创建国家卫生县的决定,力争通过3年努力,在2024年实现国家卫生县命名的目标,出台《办法》是做好创建国家卫生县的基础保障,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问:起草依据是什么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
(四)《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
(五)《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六)《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1〕16号);
(七)《大理州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方案》(大办发〔2021〕32号);
(八)《大理白族自治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大政规〔2024〕1号)。
问:起草过程是什么
答:坚持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在2021年印发的《洱源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洱政规〔2021〕1号)基础上,起草了《洱源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形成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下发征求意见函征求9乡镇、县爱卫会成员单位、社会各有关组织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并组织县级专家对《办法》进行了专家论证,通过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形成了《洱源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经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报请县人民政府第17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执行。
问: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组织与职责、管理与规范、监督与考核、奖惩规定、附则。
(一)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阐明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爱国卫生工作定义、工作原则,强调了爱国卫生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遵循“政府组织、属地负责,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坚持标准、协调推进,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的工作原则以及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
(二)第二部分:组织与职责(第六条至第七条)。强调了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责,对县爱卫会、县爱卫办、乡镇、社区和村民委员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置进行了明确细化,要求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水平。
(三)第三部分:管理与规范(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对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予以强调,建立了全县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划定了乡镇及部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工作职责,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厕所、洗手设施、村庄、住宅小区、餐饮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建设管理标准,并对公民行为进行规范。
(四)第四部分: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构建了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爱国卫生工作监督体系,明确县爱卫会及各有关部门监督职能。
(五)第五部分:奖惩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可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第六部分:附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明确《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问:出台意义是什么
答:《办法》出台实施后,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政策性的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得权责更明晰,管理更规范,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水平,助推健康洱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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