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云府法〔2016〕55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州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大政法通〔2017〕2号)和《中共洱源县委办公室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洱办发〔2015〕104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除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外的第一批县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共32家)公布如下:
1.县发改局(县粮食局)
2.县工信局
3.县教育局
4.县民宗局
5.县公安局
6.县监察局
7.县民政局
8.县司法局
9.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0.县人社局
11.县国土局
12.县环保局(县洱海流域保护局)
13.县住建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4.县交通运输局
15.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科学技术局、县知识产权局)
16.县林业局(县湿地管理局)
17.县水务局
18.县商务局
19.县文广局(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
20.县卫生计生局
21.县审计局
22.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3.县安监局
24.县统计局
25.县旅管委
26.县扶贫办
27.县招商局
28.县档案局
29.县苍管局
30.县供销社
31.县地震局
32.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县级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管理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制发。本通知中未列出的其他单位,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今后,因工作需要和机构改革需要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由县法制局依照“办法”负责调整公布。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 洱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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