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政办发〔2014〕137 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洱源县生态信贷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洱源县生态信贷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洱源县金融支持生态文明试点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洱发〔2014〕15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推进“生态信贷”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支持我县生态文明试点县建设,对符合“生态信贷”贷款贴息条件的借款人首年贷款,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补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贴息对象及比例
第二条 贴息对象及比例
(一)因湿地恢复建设、其承包土地被征用或租用的自然人,为发展生产、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合法生产经营或其他经营的贷款。借款人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或租用的其首年贷款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年利率3%的贴息补助;部分被征用或租用的给予年利率1%的贴息补助。
(二)属于政府扶持发展的奶牛家庭牧场、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奶牛专业合作社和奶牛养殖小区且其环保设施已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贷款。首年贷款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年利率2%的贴息补助。
(三)由政府主导推进的生态环保重大项目贷款。首年贷款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年利率1%的贴息补助。
(四)生态信贷未按期结息或贷款逾期的不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
第三条 成立洱源县生态信贷贴息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人行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生态信贷”贷款贴息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研究决定财政贴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局,成员由财政局安排相关人员,负责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日常审批管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取得“生态信贷”后,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由承贷银行审核推荐,借款人填写一式二份《洱源县生态信贷财政贴息申请审批表》申请贷款贴息,审批流程为:
(一)因湿地恢复建设、其承包土地被征用或租用的贷款贴息,经村委会(社区)审核、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签注意见后报财政局,由财政局汇商县湿地管理局审批。
(二)属于政府扶持发展的奶牛家庭牧场、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奶牛专业合作社、奶牛养殖小区申请的贷款贴息,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签注意见后报财政局,由财政局汇商县环保局、畜牧局审批。
(三)属政府主导推进的生态环保重大项目贷款贴息,借款人取得“生态信贷”后,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财政局办理。
(四)借款人需先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按期结息。贴息部分待财政部门拨付后由承贷银行兑付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现金支付。
(五)承贷银行每半年根据财政局审批送达的《洱源县生态信贷财政贴息申请审批表》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核批的生态环保重大项目贷款贴息决定,计算到期并已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的贴息资金,于每年6月10日和
第四章 职责责任
第五条 承贷银行职责
(一)推荐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
(二)按本办法规定计算贴息资金,并兑付借款人。
第六条 财政局职责
(一)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贴息工作;
(二)管好、用好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三)汇商有关部门做好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日常审批。
第七条
村委会(社区)、镇乡人民政府、环保局、畜牧局、
湿地管理局职责;
(一)村委会(社区)审核借款人是否确因湿地恢复建设、其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或租用,还是部分被征用或租用;
(二)镇乡人民政府签注审核意见,负责将贴息申请转报县财政局。
(三)县湿地管理局审核借款人被征用或租用的承包土地是否确因湿地恢复建设。
(四)县畜牧局审核借款人是否属于政府扶持发展的奶牛家庭牧场、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奶牛专业合作社和奶牛养殖小区;
(五)县环保局审核借款人的奶牛家庭牧场、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奶牛专业合作社和奶牛养殖小区环保设施是否已达到环保要求;
第八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将追回贴息资金,纳入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村委会(社区)、畜牧兽医站、环保站、镇乡、财政部门和承贷银行工作人员虚报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洱源县生态信贷贴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洱源县“生态信贷”财政贴息申请审批表
借 款人 借款人名称 (姓名) 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单位地址 (住址) 联系电话 借款情况 借款金额 人民币 (大写):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分 角 借款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用途 存款账号 申请贴息事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承贷银行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镇乡人民政府意见 (镇乡人民政府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湿地管理局意见 (湿地管理局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畜牧局意见 (畜牧局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环保局意见 (环保局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财政局审批意见 (财政局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1.本表双面制作,一式二份,财政局留存一份,送承贷银行一份。
2.财政局审批时需注明年贴息率。
3.签注意见及签章栏请对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审批部门职责对应签注,不涉及的部门按空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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