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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洱源县茈碧湖等四座水库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洱政规 〔2024〕 1号

洱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洱源县茈碧湖等四座水库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洱源县茈碧湖等四座水库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洱源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洱源县茈碧湖等四座水库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435

(此件公开发布)


洱源县茈碧湖等四座水库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方针,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洱源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凤羽河水库供水范围内的供水企业、自来水厂、用水户以及农业灌溉等,按规定应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县域内其它水库供水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库灌区范围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用水企业以及用水户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切实保护好水利工程设施和设备,严格按照规定积极缴纳水费。

第二章供水价格依据及标准

第四条 水库供水价格参照《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茈碧湖等三座中型水库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洱政办发201491)、《洱源县发展计划局关于洱源县茈碧湖水库供水水价的批复》(洱计价复字〔200420号)、《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洱源县三岔河水库源水价格的通知》(洱发改价管20139)、《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准洱源县三岔河中型水库供水协议的批复》(大政办复20159)、《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洱源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洱发改价管202213)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统一征收标准。

第五条 参照《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洱源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洱发改价管202213)文件规定,结合县内实际,实行计量征收,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为0.06/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为0.07/立方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为0.07/立方米;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按每亩500立方米核定用水量进行计征,即:粮食作物用水按30//年定额征收,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按35//年定额征收。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灌溉实际,定额用水量按每年每亩500立方米核定,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

第六条 城镇供水按照供水源水水费进行计量收费,征收标准为0.10/立方米

第七条 工业用水标准为0.20/立方米,发电用水价格按用水电站发电量每千瓦时收取0.012元源水水费。

第八条 大理海东方直饮水水业有限公司供水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准洱源县三岔河中型水库供水协议的批复》(大政办复20159)中规定的1/立方米进行计量收费。

第三章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农业灌溉供水水费征收工作由洱源县水资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供水单位)牵头负责,灌区范围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所涉及的农业灌溉水费进行征收,征收到户的面积及花名册由受益镇(乡)核定后提供给供水单位作为征收依据,各镇(乡)按灌溉面积如实征收,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条 每年农业灌溉供水水费征收按照“先用水后征收”的方式进行一次性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管理、结算与使用。供水单位委托各镇(乡)代征收农业灌溉供水水费所需票据统一由县财政局提供给供水单位,供水单位登记盖章后再分发到镇(乡),各镇(乡)代征收的农业灌溉供水水费统一由供水单位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局按规定比例返回镇(乡)和供水单位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委托镇(乡)代征收的农业灌溉供水水费,县财政按征收总额的10%统筹,征收总额的90%返回供水单位,其中,镇(乡)征收比例达到70%以上的(含70%),由供水单位按镇(乡)征收总额的50%返回镇(乡),征收比例达不到70%以上的,不予返回。镇(乡)征收率应保持稳中有进,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因各种理由放弃征收。返回镇(乡)的部分专项用于水费征收工作经费和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支出。返回供水单位的40%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的日常维修养护、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运行管理、日常办公、水费征收工作经费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海西海水库灌区内涉及的原种场等9个企事业单位的农业灌溉供水水费由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供水单位负责征收。县财政按照征收总额的10%统筹,征收总额的90%返回供水单位,专项用于水库日常维修养护、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运行管理、日常办公、水费征收工作经费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四座水库涉及的城镇供水、工业用水、电站发电用水源水水费征收,由供水单位进行征收,征收的源水水费由供水单位统一全额上缴县财政后按征收总额的70%返回供水单位,专项用于水库日常维修养护、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运行管理、日常办公、水费征收工作经费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灌区范围内灌溉面积的增减实行一年一核定,由受益镇(乡)向县水资源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由镇(乡)、村、组签字盖章的文字材料作为增减依据。县水资源管理中心配合受益镇(乡)到现场进行灌溉面积的增减核定,农业水费征收面积实行一年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都无权自行降低、提高水费标准和豁免水费,对自行改变水费标准或擅自豁免水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和供水单位财政票据的对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将本年度应返回供水单位和镇(乡)的农业灌溉水费、城镇供水源水水费部分及时兑现到供水单位和镇(乡),确保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七条 所涉及的水资源费由洱源县水务局按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征收,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向洱源县水务局缴纳。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4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茈碧湖等三座中型水库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洱政办发〔2014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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